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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无效,应向谁主张工程款?
来源:孔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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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5日,浙江中南建设公司与浙江恒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南公司承包建设“威尼斯小镇”高尚住宅社区的土建安装工程。 同年8月19日,中南公司与颜文轩签订承包合同,中南公司将其承包的3幢住宅工程的门窗材料采购、安装项目承包给颜文轩,并告知恒成房地产公司,对方没有异议。同年10月1日,颜文轩又与张文军签订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前述工程中的门窗安装工程承包给张文军,并约定工程价款按照64定额进行竣工决算,工程量按实际施工为准。随后,张文军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际施工。 2009年4月13日,小区工程总体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经计算,张文军实际施工后,颜文轩应支付张文军的工程总价款为五百万元,颜文轩已支付张文军四百一十万元,后以中南公司没有下发总的工程款项为由,一直拖欠。张文军查明中南公司早已下发总的工程回款,多次催告颜文轩无果。于是,张文军向法院起诉,要求颜文轩支付欠付工程款,并由中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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